6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着眼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推进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动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提到,各级纪委监委要推动派驻机构聚焦主责主业,更好发挥政治监督作用。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深入驻在部门,与被监督对象面对面,让各单位各部门切实感受到了监督的重压和震慑,让被监督对象,特别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上了“紧箍咒”,让他们在违纪违法高压线前及时止步,这样的一线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但在日常工作中,部分派驻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在驻在部门工作,与驻在部门接触多了,也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联系并不违纪违法,但会影响监督的宽度和力度。天长日久,个别驻在部门甚至将自身的监督职能弃之不顾。今天为驻在部门单位完成一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明天为驻在部门参与一次业务办理,这样的现象有之,派出驻在机构,并不是为驻在部门增加编制,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众多,并非无事可做。而有的党委党组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选择性通知派驻机构,将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当“外人”,有意识的避之,使得派驻监督无力,这样的现象有之。
这些现象与纪检监察机关派出机构驻在监督的目的背道而驰。《规则》的出台,对派出机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作出全面规范。《规则》指出: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这无疑为基层派出机构履职主责主业提供了有效依据,也为基层派出机构规范高效履职指明了方向,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各派出机构而言,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作者:丽江市永胜县纪委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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