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实案例:潘某某集资诈骗案——以众筹资金开设客栈为名集资诈骗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期间,潘某某先后通过微博、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众筹资金开设客栈的信息,“计划要筹备的几家客栈……明天发布。”推出在丽江、大理、厦门、拉萨、泰国众筹资金开设客栈的计划,并以每股2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价格公开募集资金,之后并将有投资入股意向的人员加入微信。为吸引投资,潘某某作出以下承诺:每年店面总盈利的40%用于全体分红,按照个人所占股份分配;每年7天免费住宿;每年免费旅游一次;每个股东每月都可以看到入股客栈的财务报表;允许中途退出,提前30天报告,可退全额本金;签订入股协议。在第一批客栈尚未开设的情况下,潘某某又推出在北京、三亚、张家界、成都、法国、马尔代夫、巴厘岛等地众筹资金开设客栈的计划,并配有文字图片进行宣传,潘某某按投资意愿地分别建立股东微信群,并让投资人将入股款项转入其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个人银行账户。
2016年年初至2017年9月,潘某某向192名投资人吸收投资入股的资金765.9027万元,吸收的入股资金被潘某某挥霍。2019年1月,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以众筹开设客栈为名欺骗驴友粉丝。各种社交媒体上的粉丝人数多少已成为一种资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众筹投资客栈项目,但实际吸收的资金没有用于投资客栈,投资款打入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支配,属于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众筹投资”式集资诈骗。
二是利用知名旅游城市开设客栈为名,虚假承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一方面设立空壳公司扰乱视听,打造形象,另一方面在各个知名旅游城市虚假开设客栈,虚假宣传,形成公司发展良好的假象,骗取当事人的信任。群众在选择投资的时候要选择正规的投资机构,审慎看待众筹投资,避免财产受损失。
非法集资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
1、承诺高额回报。如通过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引诱群众,以投资保健品、粮油食品等项目,许诺20%-30%的高额年化收益进行非法集资。
2、编造虚假项目。如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如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如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来自丽江市处非办的提醒,请收悉!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特别是中老年朋友,通过学习了解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能够擦亮双眼、辨清陷阱,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来源/“丽江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和润黄
终审/和丽星
(发稿编辑:和润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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