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杜绝酒驾要牢记 酒后驾车“驶”不得!

2024-02-05 11:39:19 阅读量53302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建莉

案情回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KTV聚餐、唱歌。某天,张某晚饭时喝了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和朋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蒋某和他们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他开车相送。张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蒋某,并由他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后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两千元的刑罚。

就上述案例中涉及罪名及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简要介绍:

首先,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及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机动车醉血液酒精含量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是比较常见甚至是案发率较高的一类型犯罪,但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并不常见。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上述案件中为何张某会与驾驶人蒋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实主要还是张某在明知蒋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构成了该起犯罪的共同犯罪。当然在危险驾驶罪的中构成共犯的不仅仅时出借机动车给已经醉酒的人员驾驶。一般还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春节将至,大家在欢度春节或者朋友聚会难免会小酌几杯的时候,还是必须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一定牢记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哪怕你自己喝了酒并未驾驶机动车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律师简介

卢建莉律师系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一年,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及众多刑事案件,受到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

擅长业务: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刑事辩护。             

执业理念: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律所介绍 

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2月22日,致力于“专业化、规范化、精英化、规模化”的发展路线,不断提升全所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秉承“优质、高效、专业、共赢”的服务宗旨,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满意、专业的法律服务。时希所自成立以来积极参与法律进社区、送法下乡、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2022年度,时希所荣获丽江市市级文明单位;2022年度挂牌成立“玉龙县侨务法律服务站”。

节目制作、新媒体编辑:徐 蕾

责任编辑:杨四见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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