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未经同意 是否可以发布美发视频

2024-02-19 16:49:44 阅读量17454 字数892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灿菊


▶案例对话:

内向小张:没经过我的同意,擅自发布我的视频,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理发Tony发布视频虽然没有你的同意,但发布该视频是为了展示我的发型设计能力,我没有任何恶意。而且你既然同意拍摄,就是默认可以发布在网上!

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剪发视频系理发师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拍摄,但理发师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就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进行公开,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但鉴于理发师发布视频的初衷在于展现理发技术,且视频中公开的内容未涉及隐私,故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法院遂判决被告在媒体平台上致歉十日,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理维权支出2000元,合计3000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一些理发师看到了在短视频平台自我宣传、拓展客源的商机,将剪发过程在互联网进行直播或者发布视频,以吸引客源。但在这一过程中,为展现发型效果,消费者有可能会在视频中“露脸”,该行为如若并未经肖像权人许可,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本案中,理发师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将理发短视频等含有肖像权人外部形象的视频上传到社交平台,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律师简介

杨灿菊律师,成功代理了诸多民、商、刑事等诉讼及非诉案件,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赢得了案件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认可与好评。


律所介绍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仲裁、破产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李婧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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