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开始,张某某纠集肖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周转的心态,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利息的借款协议(高于实际借款金额2倍或2倍以上的数额)。通过罚息、转单平帐、“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以恐吓、挟持、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采取暴力犯罪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2013年至2019年,在张某某的直接组织和带领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结构层次明晰、分工明确、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法院判决:因张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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