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两周年!带你get《反有组织犯罪法》五大重点

2024-05-10 15:09:00 阅读量13304 字数1572

今年5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实施两周年,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01

四大目的

1.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2. 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3.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4. 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02

三大意义

1.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2.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03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04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05

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以案释法    

李某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


来源于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某梅曾因盗窃、绑架、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先后4次被判刑入狱。2016年4月李某梅刑满释放后,通过某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崔某勇(另案处理)的关系,开始承揽该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拆迁等工程。其利用自身曾多次被打击处理的恶名,纠集、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2年多时间内,实施6次故意毁坏财物、5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李某鹏等十余人积极参与的“强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李某梅系总指挥,孙某和李某鹏直接听命于李某梅,另外,还有具体实施破门强拆的“内围人员”以及站场壮势的“外围人员”。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会召集集团的骨干成员“开会”商量拆迁方案,通过多次上门滋扰、着黑衣“文身”谈判、电话骚扰、威胁等手段迫使拆迁户屈服。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纠集多人将其控制后,采用破门侵入、强行搬离、强制架离、殴打等手段达到拆迁目的。如为迫使被害人秦某国同意拆迁,李某梅安排他人将十几条蛇扔到被害人家中,开车跟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拦强拆时,被强行拖出房屋并被殴打致轻微伤。为了笼络骨干成员,李某梅还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某梅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检察官说法


朗朗乾坤,不容黑恶势力有任何藏身之地。黑恶势力是生长在正常社会的毒瘤。如果任由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将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动摇我们党执政根基的重大隐患。深入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每一位守法公民的支持。如果发现自身或他人受到黑恶势力侵害,或是发现了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线索,可以准备好相关材料,第一时间向扫黑办或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寻求帮助。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防止其遭受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


来源丨上海黄浦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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