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5万元!古城区发布通告

2024-06-02 20:48:44 阅读量19300 字数1033



关于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古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以及居民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燃物、渣土、砖砂石混凝土块骨料等分类收集处理。渣土以回填利用为主。可燃物须分解为粒径0.4米以下并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处置。砖砂石混凝土块骨料须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集中处理,少于5吨的,可运输倾倒至束河小排量居民建筑垃圾临时倾倒场束河街道束河路青龙北路与中济路交叉口,联系电话:18908880885)、祥和小排量居民建筑垃圾临时倾倒场(祥和街道南口路创升景观园林设计对面,联系电话:18908880885);5吨以上的,须运输至文化建筑垃圾处置场(文化街道文化社区老追古村丽江滇西北生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联系电话:0888-5811862)。


五、临街居民自建房、商铺门面等进行建设、装修、装饰时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六、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举报监督电话:丽江市古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0888-5153333,0888-5167646。


特此通告


丽江市古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31日


图片

编辑/和真羽

责编/和众学

终审/杨国钧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发稿编辑:和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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