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反有组织犯罪法》,扫黑除恶守护在你身边!

2024-06-12 17:01:00 阅读量7422 字数1548

《反有组织犯罪法》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节,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反有组织犯罪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

- 学习要点一 -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  




  1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第二条)


  2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第二条)


  3     什么是软暴力?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条)


- 学习要点二 -
重拳出击,严惩黑恶犯罪  


       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对参与黑恶犯罪人员采取与普通犯罪人员不同的措施。


  1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第二十三条)


  2     限制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第二十九条)


  3     依法从严!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第二十二条)


  4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第三十条)


  5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需减刑、假释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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