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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民政局 丽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丽江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8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要求,经与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起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24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城市低保实行差额发放的县(区),人均补助水平提高7元/人·月;城市低保实行分档发放的县(区),A类补助水平不低于735元/人·月,B类补助水平不低于470元/人·月,C类补助水平不低于40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24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农村低保实行分档发放,A类补助水平不低于533元/人·月,B类补助水平不低于385元/人·月,C类补助水平不低于32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56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新提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基本要求
经济条件好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要进一步做好提标后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的核查认定,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纳入保障。
丽江市民政局
丽江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编辑/和真羽
责编/李映芳
终审/和继贤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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