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10起网络谣言

2024-07-05 10:39:00 阅读量15127 字数2808


不信谣 不传谣 不造谣

2024年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丽江市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全面梳理摸排各类网络谣言线索,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环境。截至目前,全市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68

现将今年二季度打击整治网络谣言10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罗某某编造“虚假寻人启事”网络谣言案

2024年4月18日,罗某某在网上发布“ 因本人儿子在华坪县失踪,现还未找到,贵州人常年住在攀枝花,来华坪玩失踪,身高160CM,喜欢打游戏,在网络上装男神,骨瘦如柴,非常的虚,本人儿子已失踪3天,如有好心人士发现重要线索,必将重金报答!”虚假寻人启事。经查,罗某某为吸引眼球,使用朋友李某某的照片制作了“寻人启事”虚假图文视频发布于网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惠某某编造炸毁法院大楼25人死亡网络谣言案

2024年4月3日,惠某某在网上发布“炸毁法院大楼25人死亡”的视频,并在配文内编写了引爆炸弹的前因后果及危害。经查,惠某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系在家附近拍摄的风景视频,所配的音乐及文字是其在手机上刷到的网络不实内容,视频发布后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惠某某作出了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李某某编造传播两人相互搏斗致人受伤等网络谣言案

2024年523日,李某某为吸引眼球,在微信群内发布“前任与现任相互搏斗拿斧头伤及无辜等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经查,李某某将当天看到的两人争执的过程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回家后肆意编造了信息并发布在微信群内。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了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李某某编造传播西瓜你们还敢吃吗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16日,李某某为博取网络关注,发布“和爱村的西瓜吃不成,天天打药,前久才吃西瓜si人。发给你们外地人看看。我们华坪的西瓜你们还敢吃吗?”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5:董某某编造地震来了也不让出去,园区门也锁着不让跑” 网络谣言案

2024年4月9日,董某某将2023年其所在学校泼水节的活动视频发布在网上,并配文字“地震来了,园区门也锁着不让跑” 。经查,4月9日,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发生地震,董某某为了博取关注,便在网上发布了不实言论。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6:吴某某编造我就是木青,我杀心太重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29日,吴某某因感情受挫,在网上发布一家门口的视频,并配文字“我就是木青,我杀心太重。根本就不会怕,每天我都会来”谣言信息。经查,视频系吴某某拍摄的自家门口的视频,添加了不满情绪文字后发布,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吴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7:马某某编造发布公安机关传唤信息网络谣言案

2024年5月2日,马某某为图好玩,将在网上刷到的一条公安机关传唤信息,更改公安机关的名称及联系电话后发布在班级群内,混淆视听,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8:曹某发布“车辆零部件被盗”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4日、10日,曹某两次在网上发布“车辆零部件被盗,已经报警,这年代还有小偷。”的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曹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9:漆某某编造“干就完了”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24日凌晨1时15分,漆某某在网上发布了一条打架斗殴视频并配文称:“干就完了。经查,漆某某为了博取关注、吸引眼球,将未发生在丽江古城的打架斗殴视频发布在网上,造成不良影响。按照规定,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10:张某某编造“谁家刚高考完的姑娘离家出走”网络谣言案

2024年6月11日,张某某因好奇,在网上转载发布“谁家刚高考完的姑娘最近离家出走了,在丽江抓紧联系。经查,此信息为不实信息,文中所提女子并非离家出走,而是到丽江正常游玩。按照规定,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丽江公安提醒您: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依法上网

文明上网

切勿为了贪图流量

吸粉编造传播谣言信息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遵守和维护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


对于编造、散布谣言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相关法律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云南丽江警方”微信公众号 

编辑/和真羽

责编/李映芳

终审/和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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