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基础

2025-05-13 09:34:36 阅读量1234 字数2602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

  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基础,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

  “《条例》系统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局长徐必久表示。

  推动督察制度建设更加深化完善,形成治理闭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2015年12月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完成两轮全覆盖,第三轮完成3个批次督察任务。督察累计受理转办的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34万多件,绝大多数已办结或阶段性办结,坚决查处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我国创造性建立起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动压实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万军表示,在系统总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基础上,制定出台《条例》,将推动督察制度建设更加深化完善,为督察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程序环节,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实践举措,有效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

  《条例》从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督察对象和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督察整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从“问题发现”“压力传导”“督察整改”“成果运用”到“主动履责”的治理闭环。

  《条例》明确提出,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督察工作,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督察。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既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对象,也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督察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在内容上更加聚焦区域、地域特征,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明确精准、科学、依法督察的原则和要求

  督察始终奔着问题去,奔着责任去,持续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督察有力推动下,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陕西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青海木里矿区非法开采、云南昆明滇池长腰山违规违建等问题基本解决。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温英民介绍,《条例》将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这一基本方针贯穿全文。比如,在《条例》第一章总则中,把“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作用,坚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写入总体要求,将“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列入督察基本原则。

  督察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将人民群众身边看似不起眼却事关切身利益的“小问题”,作为督察关注的“大事情”。

  《条例》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督察主要内容。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并将整改情况抽查回访作为督察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举报受理、转办、核查、督办、回访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为确保督察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督察从制度设立之初就立足于精准、科学、依法这一基本要求,注重实事求是、尊重规律、法治引领。

  《条例》进一步细化明确精准、科学、依法督察的原则和要求,确保督察利剑精准发力,推动标本兼治。比如,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在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中,不断优化完善工作要求,从多个方面保障督察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推动真正把问题整改到位

  督察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思考、谋划和推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助推高质量发展。督察先后公开曝光323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察成效不断显现,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截至2024年底,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整改方案明确的3294项任务,已完成3250项,完成率超98%;第二轮督察整改方案明确的2164项任务,已完成1822项,完成率超84%。第三轮前三批督察整改正在扎实推进。先后6年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3年拍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1262个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已完成整改1170个,完成率超92%,带动地方自查发现并解决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条例》第三章“督察对象和内容”中,明确要求把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情况作为督察首要任务。

  《条例》同时明确了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对督察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典型案例并公开发布。

  督察整改和成果运用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督察始终以鲜明的态度、坚决的措施紧盯问题整改。

  温英民介绍,《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规范整改责任主体、推进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调度督促等方面内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机构对督察整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组织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真正把问题整改到位。

  为切实深化督察成果运用,《条例》设立专章规范督察成果运用。《条例》明确,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各项要求落地见效。”徐必久表示,要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不断健全督察相关法规制度体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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