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8-03 14:51:05 阅读量2611 字数3682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精神,推动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打造旅游消费升级版的若干措施》精神,推动入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入境游客是指到云南省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医疗康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且在云南省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3夜(含)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本方案所称入境游客不包括下列人员: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常驻中国(内地)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中国(内地)口岸的中转旅客;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已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中国(内地)定居的外国侨民;归国的中国(内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部门预算“旅游高质量发展(省对下)专项资金”予以安排,用于支持开拓云南入境旅游客源市场,激励资金总额控制在4000万元以内,且每家企业获得的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

激励资金按照“优先申请,优先审核,优先发放,不重复激励”的原则,对经审核符合激励条件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时间顺序拨付激励资金,核定预算内激励资金发放完毕后,不再继续发放激励资金。

企业获得激励资金后,应当专款专用,并用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管旅游智慧化全息管理平台”和旅行社责任险的统计数据,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第五条  激励对象为依法在云南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文化和旅游企业。


第六条  申请激励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在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应符合以下全部要求:

(一)有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未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

(三)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无重大舆情和重大安全事故;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五)未被列入各州(市)旅游市场“红黑榜”的“黑榜”名单;

(六)未被列入“全省重点监管名单”;

(七)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录单购买保险的情形;

(八)依法纳税;

(九)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激励的情形。


第七条  入境旅游激励包括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入境旅游包机激励、旅游宣传推广激励三类。


第八条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

激励对象:招徕或组织境外团队游客入滇,在云南住宿3夜(含)及以上的组团旅行社,不包括组团旅行社转并团队后实施接待的地接旅行社。

激励条件:在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旅行社招揽境外游客来滇旅游,组织过夜游客人数超过1000人(含)以上,且按要求填报入境旅游团队信息。

激励标准:按照组织的过夜游客人数(以1000人为基数起计)计算,在云南住宿3夜(含)及以上的按不高于50元/人激励。


第九条  入境旅游包机激励

激励对象:旅行社。

激励条件:在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旅行社以包租客机方式(不含切位方式),组织境外游客入滇旅游,每架入境包机人数达到100人(含)以上,且能关联对应的旅行社责任险、团队行程单。出境包机和享受政府航线补贴的包机不在激励范围之内。

激励标准:入境包机全体游客在云南住宿时间3夜(含)以上,按每架次3万元给予激励。


第十条  旅游宣传推广激励

激励对象:文化和旅游企业。

激励条件:在2025年8月4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自主参加境外重要国际性旅游展会、购买独立展位、积极营销推广云南文化和旅游资源及产品线路。未经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的,不得申报。

激励标准:旅游宣传推广激励应按照一团一备案的方式,在参加境外展会前先行按要求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备案通过后,独立参展的企业,对其购买的独立展位进行补助,参加港澳台地区展会每次补助2万元;亚洲各国展会每次补助2.5万元;亚洲以外的国家展会每次补助3万元。在本方案实施期间,同一企业的旅游宣传推广激励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申报

入境游客人次激励、入境旅游包机激励和旅游宣传推广激励的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czt.yn.gov.cn/ygyc/)网站按要求提交《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资金申报表》和申报资料。审核及激励资金拨付顺序以申报提交时间顺序为依据。


第十二条  审核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2026年4月20日前对照申报企业资质、本方案第六条的申报要求及《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申请资料清单》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拟激励企业名单,同步报送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2026年5月20日前对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的拟激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经对照申报企业资质、本方案第六条的申报要求及《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申请资料清单》后出具审核意见,形成本州(市)拟激励企业名单,同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在2026年6月20日前对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的拟激励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征询合规性审查意见,结合申报企业申报时间顺序和拟激励资金情况,形成全省拟激励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在本单位官网对拟激励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拟激励企业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逾期提出申请、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依据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作出回应。

公示期满后,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激励企业名单和审核意见同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及“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

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在本单位官网、“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对全省拟激励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全省拟激励企业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逾期提出申请、以非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或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不予受理。省文化和旅游厅应依据书面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核实并作出回应。


第十四条  拨付

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激励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资金激励方案,及时将激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  “引客入滇”激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加强对激励资金的监管。


第十六条  受激励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激励资金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依法追回激励资金及相关利息。


第十七条  受激励企业自取得激励资金之日起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依法追回激励资金及相关利息。

(一)以“零团费”“负团费”“不合理低价游”运作入境游团队、以“政府补贴”或相似表述进行入滇旅游产品宣传、以虚假广告招徕客源,扰乱我省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

(二)拒不处理投诉并造成舆情或负面影响的;

(三)被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的;

(四)拒不接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监督监管的;

(五)违反其他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申请资料清单

2.云南省“引客入滇”入境旅游激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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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市文化和旅游厅

责编/和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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