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文明旅游·曝光台|一时冲动故意损毁景区公共设施?丽江警方:拘!

2025-08-20 20:48:00 阅读量783 字数775

进入暑期高峰期以来,为进一步打造安全、有序、文明的旅游环境,束河街道办事处在古镇景区重点路段、路口隔离栏等区域设置禁停标识,引导游客、商户及居民有序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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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景区工作人员发现景区一路口隔离栏旁的禁停标识牌被人为破坏,遂报警。接警后,束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经查发现,事发当日,一男子到该隔离栏处驾驶自己停放在此处有一段时日的电动车时,发现车辆倒地,他将车扶起后,用脚把一旁的禁停标识牌踢坏。


民警将该违法嫌疑人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询问,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误认为电动车倒地与禁停管理有关,为泄愤将禁停标识牌踢坏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李某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依法处行政拘留五日。


“李某将车辆长期停放在隔离栏旁,造成了他人通行不便,本就不符合景区管理规定,更不应该因个人情绪肆意破坏为维护景区秩序而设置的禁停标识牌。”办案民警表示。


束河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该案件警示和引导更多人树立文明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旅游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

切勿冲动

管住手,收住脚

不要因个人情绪
采取极端行为
不但解决不了问题
反而令自己身陷囹圄
得不偿失
古城公安提醒您
知法、懂法、守法
应是全社会的共识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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