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县副县长借“深入企业调研”之名,频繁前往辖区内多家企业食堂违规聚餐,要求企业准备丰盛菜肴与酒水,变相侵占企业资源,让企业负责人苦不堪言。
起初,企业家们碍于其职权隐忍应付,可该副县长违规行为愈演愈烈,还对反映困难的企业推诿搪塞。最终,企业负责人不堪其扰,联合收集证据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推动当地营商环境重归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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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编辑/杨四见
责编/李 婧
终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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