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无边,安全有界!新修改的网络安全法干货解读来了!

2026-01-08 10:59:58 阅读量6076 字数1828





2025年10月28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

迈入“智能时代”新阶段


此次修改是自2017年《网络安全法》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旨在应对快速演进的数字技术挑战,适应新发展阶段的安全需求,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

此次修改有哪些亮点吧

PART.01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强化顶层设计,明确政治方向。将网络强国战略、安全与发展统筹等重大部署法律化,为新时代网络安全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PART.02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应用,《网络安全法》中予以积极回应,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风险防范,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这将推动人工智能治理从局部监管转向系统性规制。


PART.03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加强与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强化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PART.04

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的“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用户实名认证要求的行为,网络安全法在既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处置力度。对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者,除原有处罚措施外,现可依法责令关闭相关应用程序。


PART.05

01

提高处置处罚精度

对于网络运营者怠于履行信息管理义务的,其处罚标准在原来“一般违法”“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两级基础上,本次修改增加了“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并设定了更高的处罚标准:“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有利于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有利于推动相关主体履行与其经验规模、性质以及影响相一致的义务。


02

弥补规范漏洞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有关主体履行义务,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03

防止“小过重罚”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这有利于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主体的过错程度来认定法律责任,既可以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框架,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创造足够的激励,也可以将执法资源聚焦于解决系统性、结构性的问题。


PART.06

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此次修改后,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行为,不再局限于攻击、干扰、破坏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只要是危害中国的网络安全活动,均可以依据《网络安全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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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富裕”微信公众号

责编/王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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