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丽江】古代契约的命名、要素及整理标准(下)

2026-04-26 10:43:52 阅读量2108 字数4090


古代契约的

命名、要素及整理标准(下)


杨林军(丽江师院)


二、契约的要素(要件)


关于契约的要素(要件),不少学者作过比较广泛的讨论,为后来的研究者奠定了基础。由于土地契约是古代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下主要讨论土地契约。


张传玺在《秦汉问题研究》《契约史买地券研究》中提出,田宅买卖契约条款分作八项:买卖时间、业主姓名、标的、钱主姓名、契价和交割、业主担保事项、业主签名画押、中保人签名画押等。法国学者童丕根据敦煌借贷契约提出“十个要素说”。冯学伟对以上两种分法表示肯定,但也指出他们“都以现代概念、理念把握传统的痕迹,而不能囊括所有的契约”。他比较支持民国时期王恺豫在《大众契约程式》中列举的“十部分说”:起首语、率同语、因由语、叙物语、凭中语、收价语、任凭语、声明语、负责语、结束语。他提出,除了以上十个部分,还要增加“加批语”“吉祥语”。王旭认为,“中国的传统契约有一个叠加式的发展特色,即前朝使用的契式一般均被后继朝代全盘接受。后继朝代缔约人只是就本朝制度需要对契式内容有所增加,而不是对原有契式要件进行缩减”。他列举了林金树先生关于土地契约的21项要件,其中有九项是必不可少的,即:卖主姓名、土名、田土字号、亩数和税数、买主姓名、价格、立契时间、立契人、花押,称这九项是“田土交易之要件”。他还列举了李祝环从法律视角总结传统契约所包含的七个要件。在此基础上,王旭提出,明清两代传统契约大致要具备的十二个要素(要件),分别是:1.出卖人、立契人或立卖契人;2.成契理由或者出卖理由;3.买卖标的的来源;4.契约标的;5.契约交易种类;6.对价;7.买受人;8.交付:推收与过割;9.权利瑕疵保证;10.中人;11.契末署押;12.契尾。契约史研究学者杨国桢也非常重视契约的要件,他从明清文献《翰府锦囊》《学海群玉》《尺牍双鱼》等中探讨官方契式,提出契约的八大要素:1.立契人。2.土地所有权的说明。3.对象地。4.出卖原因。5.买主。6.立契手续。7.权利和义务。8.上手契约的处理。他还强调,“从民间契约的流行到契式的固定化,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大抵都是经过了上百年或更长的时间逐步固定下来的”。


据不完全统计,历史上的契约数量相当惊人(超过100万件),多数为汉文书写,也有用民族文字书写的。前人对契约要件的研究多依靠汉文契约,因为汉文契约是主体,占绝大多数。但从契约学的视野进行研究,则需要把民族文字书写的契约也纳入其中。乜小红在《中国古代契约发展史》中关注到用民族文字书写的契约,指出,“一部中国契约发展史,如果缺少了对这些民族文字契约的研究,那是不完整的,至少也只是汉文契约发展史”。东巴象形文是纳西族的文字,至今仍在民间使用,现存用东巴文书写的契约数量有限(目前收集、整理了100多份),其中既有完全仿照明清汉文契约格式的,也有自成一体格式的,内容的要件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份用东巴象形文书写的契约的内容。


光绪十七年(铁兔年)十月初二日,阿吉古资把历达阔的一块地卖给了布若。地价为8钱金子,以及盐、茶和2分银子。葛亨拿牟塔担任牙子,给了1分金子。记录者是我的儿子,润笔费给了一些砖茶。该田地东至顾塔家田止,南至久亨田止,西至小坡止,北至窝纳嘎田止。担保人是古资施,给了他一头猪。以后不许再有争议。


这份地契来自玉龙县宝山乡,材质为东巴纸,书写顺序自左至右、自上而下,与汉文契约的顺序不同。它的要件有比较具体的时间,有卖主“阿吉古资”、买主“布若”,标的物为一块地。它有明确的交易价格,但没有明确的交易性质,不知是杜卖还是活卖。这块地的四至分明。重视中间人、代笔人、担保人的报酬,直接记录了具体财物,这在汉文契约中不多见。没有签字画押,为代笔人一气呵成。没有提及交易理由,开篇就直截了当地说谁把土地卖给了谁,而没有提及为什么交易。没有讲明买卖标的的来源。明确了交易价格,但使用的财物多样化,计量单位也多样化。权利和义务方面突出了担保人的作用,给担保人的报酬也不低。买卖双方有“以后不许再有争议”的承诺。介绍人、代笔人、见证人在文本中间出现,而不是在契约尾部出现。


东巴文书写的契约多以单契出现,没有发现合同契,也没有发现契尾等补充内容。


再看一则藏文书写的契约。


土蛇年(1749年)四月初六日

永远不能反悔之契约


次乌布墨扎什等四娘母将寨子根脚房子地一块,东至小路,西至乌坚家房子,南至阿霍房旁止,北至平房商店,长30肘(手拐至指尖为一肘,表长度单位),宽25肘,售予云南驿客商黄卫中名下,价上白银30两,收讫。今后在此地上盖房子等,永远属于买主之权,卖主及亲属无权干涉。以后若违反,按法律罚黄金三两。永不反悔。


卖主:次乌布墨扎什(盖章);中证人:把总乌坚(盖章);乡约:更弄桑(盖章);写字人:张三庭(盖章);证人:客长汪尹若杰、张七六、余应龙、杨在琪、七里独儿(盖章)。


这份契约有时间、买卖双方、标的物、标的物的四至和面积。从“永远属于买主之权”评定,这是一份杜卖契约,还承诺“以后若违反,按法律罚黄金三两”。卖主、中证人、写字人、证人都签字画押。


根据以上两则契约,再结合前人对汉文契约要件的研究,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份典型的契约必须有签约时间,签约双方,标的物,交易价格,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承诺,中间人和代字人、介绍人等六个要素。至于标的物的来源、交易理由等方面,在汉文契约中几乎都有涉及,而民族契约中鲜有提及。乜小红提出,“在与汉文契约的比较中,既揭示出各民族契约表现出的个性特点,又从形式、内容方面考察了各民族契约与汉文契约之间的共通性。这种共通性是在先进的汉文契约文化影响下,各民族对汉式契约文化仰慕、学习、引进的结果。”的确,通过对东巴象形文、藏文契约的研究,发现清代后期是一个分界点:清末至民国时期的民族契约更倾向于汉文契约格式,甚至完全按照汉文契约的格式;明代和清代初期、中期的民族契约则自成一体,完全根据交易的需要书写,没有统一格式。


可见,契约文书的要件可以从必备条件和必要条件两方面来界定:必备条件如时间、人物、标的物等缺一不可,它们具有普遍性和共识性;必要条件是丰富和完备契约内容、形式的部分,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点。


盛开。


三、契约的整理标准和依据


整理土地契约文书的过程很重要。土地契约的整理标准五花八门,如,《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整理与汇编》(八卷本)的第一卷,将昆明的契约文书分作土地与财产关系文书(买卖文书、赋税文书、典当文书、租典文书、企业文书、借贷文书、赠送文书)、宗族文书(丧事礼单、分家书、婚姻证书)、社会关系文书(授师文约及保证书、企业文书、卖身契)、官府文书(晋升凭证、禁烟令)等四大类、十五个小类。这种分类的优点在于同一内容相对集中,通过排列时间先后顺序,纵向的时间轴较清晰,容易从文书内容的变化中发现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不足之处在于,它打破了文书的区域性特点,既断裂了同一区域内不同时间段对内容的纵向比较,又解决不了同一时间段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当然,这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难题。


曹树基编著的《客家珍稀文书丛刊(第一辑)》将内容整理为土地买卖、赋税、租赁、借条与收据、分家单、合同、商业票据等七大类。在他编著的《契约文书分类与释读》中则将内容整理为十大类,其中,“土地买卖”中含有“完整产权之断卖”“完整产权之析分”“完整产权之出典”“不完整产权之转让”“加找”“回赎”等六个小类。作为契约中比重最大的土地契约,其内容多种多样,根据所获得文书的样本进行整理,分类的标准自然各不相同。显然,“土地买卖”大类与之后的“借贷、租赁、分家单、合同”等内容存在性质上的重叠。借贷契约中借贷的虽然是钱、粮,但往往是用土地作为抵押物,涉及土地问题;分户契约中分的虽然是家产,但无法回避土地再分配问题等。


《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年—1950年)》(2005年)中的史料编部分,将文书分作山林卖契、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契约、山林租佃契约或租佃合同、田契、分山分林分银合同、杂契(包含油山、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等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民国卖契等七大类,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清水江文书》(2007年—2011年)按文书性质分为:契约文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坐簿)、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十大类。每类文书都按照村寨家族的顺序进行编号,充分体现了“归户性”原则,即以村寨为单位,每一村寨给一个序号,村寨以下则根据不同的家族或家庭分卷,来自同一家族或家庭所收藏的文书编为一卷,各小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这套丛书采用的归户性整理方法多为后续整理研究者效仿,它是当前受众面最广、影响力最大、征引率最高的丛书。《清水江文书研究丛书》的《土地关系及其他事务文书》卷,将内容整理为财产文书、家庭宗教事务文书、村寨事务文书等三大类。《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则打破村寨内归户的原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内容。


学界对契约文书的整理、编排没有一个定式,但多根据所获取文书的内容、年代、收藏地等进行分类。也有学者提出文书要按照“归户”和“归群”来分类,即以文书收藏者为依据,“全部归户到村镇”,然后按照时间顺序编排。刘伯山提出,“在整理民间文书档案时,文书的发现问题最重要,要予以第一尊重。其次是尊重文书的留存,最后是尊重文书的形成”。冯学伟也指出归户原则的重要性,提倡“以户为单位,以文书本身产生和形成的自然顺序进行编排”。这种编排的优势在于,“能充分挖掘出各相关文书间的彼此联系,减少无形信息流失,其所蕴含的信息、折射出的氛围及学术价值较之单个文书将呈几何级数增长,绝不是简单的综合关系”。


综上所述,契约文书的整理、编排并没有固定范式,文书整理者须根据实际需要,采用归户性、时间性、区域性、内容特性等,为保护、利用和进一步发挥契约文书的学术价值、社会价值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文完)


图片由周侃摄。





编辑:白   浩

校对:张小秋

二审:和继贤

终审:郭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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