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作为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取得哪些成就?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做好宣传贯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月2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陈瑞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委主任委员巴音朝鲁,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段毅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建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我国民族工作有关情况。
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
陈瑞峰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夯实法治根基。他将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这是一部宣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大政方针的重要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同心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第二,这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紧扣民族团结这一生命线,立足中华民族整体性视角和各民族一致利益,突出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此调整全国范围内的民族关系。立法意旨鲜明,明确指出各民族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深刻阐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引导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
第三,这是一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唯一一部单设序言的新制定法律,充分体现了统摄性、纲领性的基本法律地位。该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各级人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队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求,是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陈瑞峰表示,制定出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律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独特的法律定位与法治功能,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定,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行稳致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闻发布会上,巴音朝鲁用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标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分量——
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巴音朝鲁介绍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基本情况。他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2023年8月,党中央批准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该法列为本届人大立法项目;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制定该法;2025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了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全过程。”他说。
巴音朝鲁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期间,赵乐际委员长两次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成立了由李鸿忠副委员长任组长的立法领导小组,“这样高规格的立法领导小组在近些年的立法工作中是少有的,充分显示了这部法律的分量和重要性”。
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4位副委员长带队赴15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立法调研;全国人大民委和国家民委以及相关部门系统研究梳理涉民族工作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多达1400多件;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了19个专项课题研究,特别是收集整理了46个国家涉民族工作领域的立法情况和实施情况;两次就法律草案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380余家单位的意见,多次征求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两次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近5万人次提出了意见。巴音朝鲁表示,“这些做法最大限度凝聚了立法共识,使法律更加符合宪法精神,得到人民拥护,真正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管得用,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显著优势,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生动实践”。
“十二个必须”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
发布会上,段毅君介绍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他指出,新时代以来,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创新成果,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必须”。这一重要思想,是“两个结合”在民族工作领域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大拓展,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
“这一重要思想的形成,标志着我们党对民族工作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进入了新境界,也标志着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进入到了新阶段。” 段毅君说。
在这一重要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民族工作实践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段毅君介绍,各族人民共同书写了人类减贫史上的中国式奇迹,实现了脱贫奔小康的千年宿愿,共同迈上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程度空前,各民族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格局不断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念深入人心,“中华民族”写入了宪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了党章,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氛围空前浓厚。
段毅君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也就是“十二个必须”,转化为国家法律意志,集中体现在这部法的序言和总则部分,并全面贯穿在各个章节,凸显了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四梁八柱”。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立法意旨,将新时代民族工作重大改革成果、宝贵经验和制度举措转化为国家法律规定,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机制。以法治化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基本路径,郑重宣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立场,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现代化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筑牢了法治根基。
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新时代以来,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涉民族领域相关的立法工作,不断取得了新发展和新成就。除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部专门涉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外,还有十余部法律里都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明确规定,不断充实完善民族工作方面的内容。
雷建斌介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第一部民族领域的专门法律,它是新时代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如果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宪法关系来类比的话,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含宪量’很高的重要基本法律。”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雷建斌介绍,这两部法律都是民族领域重要的专门法律、重要的基本法律。这两部法律是不同历史时期根据不同历史任务制定的重要基本法律,同时它们涵盖的范围是不同的,内容各有侧重。两个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是统一于民族复兴和强国建设伟大事业的,是并行不悖、有机统一的。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十五五”规划将把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在即,各族群众对法律实施成效翘首以盼。陈瑞峰介绍,目前,国家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十五五”规划。这个规划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全面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各项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国家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伟大精神,不断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对青少年的历史文化教育,深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和质量提升行动,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小就植入孩子们的心灵。
中华民族是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铸就的。国家民委将着眼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文旅融合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全方位嵌入。扎实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深入开展民族地区“新市民”赋能行动,积极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族群众交得了知心朋友、做得了和睦邻居、结得成美满姻缘。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一个民族都不能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国家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大政方针和重点任务,国家民委将着眼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深化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赋予民族地区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陈瑞峰还特别介绍,通过5年的持续努力,《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史》已经完成编纂,将于近期出版发行。这部专著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是第一部全景式展现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发展历程的专门史。全书共11卷、420余万字,呈现了各民族从多元凝聚成一体的中华民族演进脉络,将为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提供重要基础。
法治宣传教育将着重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是全民普法的重要任务。胡卫列介绍,司法部就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将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结合法治宣传教育法学习贯彻和即将出台的“九五”普法规划的制定实施,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融入民族工作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推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与统战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在开展涉民族事务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服务等过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二是深入开展主题宣传。结合全国法治文化场所名录编制,这是法治宣传教育法规定的任务,推动民族地区将法治文化与民族文化有机融合,打造民族特色法治文化品牌。结合宪法宣传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民法典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发挥“法律明白人”、普法志愿者、大学生法治宣讲团等作用,深入社区、乡村、学校、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等,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着力提升普法质效。抓好重点对象,推动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等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民族工作的意识和能力。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将民族团结进步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法治教育重要内容,在开展青少年研学交流、法治实践等过程中,注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治教育。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宣传融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国守法普法示范市(县、区)等示范创建,推动民族地区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所谓新疆“强迫劳动”等说法,极其荒谬、极其可笑
针对有记者提及西方媒体报道所谓新疆“强迫劳动”“强制迁徙”等不实言论,陈瑞峰回应:“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保障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二十五条,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维护各族群众平等发展权利、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始终坚持完全自愿、双向选择、依法合规、来去自由的核心原则。”
陈瑞峰指出,新疆劳动力转移就业是尊重各族群众意愿前提下实施的,目的在于帮助各族群众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经济收入,完全是、纯粹是在为新疆老百姓办实事、做好事。所有外出就业的新疆群众,全部都是基于改善家庭生活、提升自身技能的个人意愿自主报名,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强制迁徙”“强迫劳动”,此类说法是极其荒谬、极其可笑的。
“我国宪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根本上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劳动歧视和人身限制。”陈瑞峰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更是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明确跨区域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举措,保障各族劳动者正当权益。中国将始终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的劳动权、发展权,让各族群众在自由平等的劳动中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未来。
不能把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对立起来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这和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有何关系?如何同步保障?
雷建斌介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和国家建设的基础工作。从我国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征程上,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各民族共同走向现代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都是一个固本培元之举。
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自己语言文字权利的问题,雷建斌表示,不能把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这两者对立起来。“国家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有法律保障。”他说。
驳斥“同化少数民族”谬论:眼见为实,以事实为基础
针对近期有境外组织妄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意在“同化少数民族”,呼吁对华实施人权制裁,巴音朝鲁表示了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巴音朝鲁介绍,新时代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700人次提出了关于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方面的议案和建议,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对这个法律的一种呼吁。这部法律通过之后,全国各族人民高度认同和坚定支持。
巴音朝鲁表示,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他用实例驳斥谬论:在经济方面,全国民族自治地方420个贫困县、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121万贫困人口全部如期脱贫,“在脱贫攻坚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上,我们一个民族也没有掉队,一个人也没有少,现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同样也是一个民族也不能少,一个人也不能少。”在文化方面,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布达拉宫、大昭寺等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3000余件珍贵文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45个中国项目中,与少数民族文化有关的超过三分之一。“大家多走一走、看一看,眼见为实,以事实为基础。”巴音朝鲁说。
巴音朝鲁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成功实践经验的法治总结。“中国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仅是造福本国人民,也为世界各国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回应所谓“长臂管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
针对部分西方媒体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歪曲解读,甚至抹黑为“治外法权”“长臂管辖”,胡卫列回应,“这类观点不客观,也与法理的精神相悖。”他认为,这条规定是立足国情、契合法理、符合国际通例,是正当合法、必要可行的法律规定,并作出三点阐释。
第一,这是主权国家依法开展的正常立法实践,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针对的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行为,根本目的是守护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符合国际法精神与各国治理的惯例。
第二,这是夯实民族工作的法治保障、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前,境内外各类风险因素交织叠加,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活动,会侵蚀民族团结的根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也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
第三,这是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原则相衔接的立法规定。以法治化手段抵御各类境外涉民族领域的不法行为,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将严格依法依规、审慎规范,切实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影响中外正常的人文交流交往、学术研讨、经贸合作等活动。
批驳有关西藏寄宿制学校谣言: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针对一些外国媒体报道西藏寄宿学校是所谓“强制同化”“强迫寄宿”“侵犯人权”,段毅君指出,“与客观事实是完全不符的”。
段毅君从三个方面作出回应:首先,寄宿制反映的是中国坚持民族平等、教育公平的理念。中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在这个法条中还强调设置寄宿制学校的目的是“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是中国政府根据具体国情,确保我国各民族,而不是特定民族,享有平等教育权而出台的政策。其次,中国的寄宿制是指学校向学生提供住宿和就餐等保障服务,不是封闭式学校,更不是军事化管理。第三,从政策实施效果来看,西藏农牧民群众送子女入读寄宿制学校的意愿十分强烈。
段毅君用事实进一步阐释:在旧西藏实际上没有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学校,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还不到2%,95%以上的人口属于文盲。据2024年自治区统计公布的数据,全区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到了99.98%,义务教育的巩固率达到了96.94%。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语言文字教育、教材编写使用、各族学生共同学习生活成长、青少年跨区域交流、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方面,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中国经验,可为世界各国民族事务治理提供重要借鉴。”段毅君说。

来源/中国民族报
责编/李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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