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的提醒告知书

2026-09-21 15:53:25 阅读量1452 字数1256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经营者(含生产、销售、维修、租赁、换电、即时配送、线上经营等):


按照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为严格规范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经营行为,促进守法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提醒告知如下。


一、生产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加强质量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不得非法拼装、改装,不得生产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二、销售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不得销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不得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不得销售非法改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二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


三、维修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无产品标签标识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配件维修电动自行车,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四、租赁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不得出租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认证要求或者非法改装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构成融资租赁、名租实售、以租代购等行为的,应当履行销售单位的法定义务。


五、换电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不得更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蓄电池,不得违规更换超标大容量蓄电池,不得更换与电动自行车生产设计或者认证证书载明种类不一致的蓄电池。


六、即时配送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对骑手用于即时配送的电动自行车逐一进行审查备案。骑手不得骑行非法改装、更换大容量电池等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开展即时配送活动。


七、线上经营单位守法经营要求

不得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违规推广信息,并应全面清理已发布的此类信息;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等警示内容。


八、自觉守法经营,依法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依法登记注册,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明码标价,如实宣传。经营者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自觉购买、骑行安全车辆

骑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重大隐患。请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购买、骑行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挂绿牌)。如有动力更强、速度更快、载重更多、续航更长的需求,鼓励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挂黄牌)、电动轻便摩托车(挂蓝牌)。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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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李映芳

校对/王桂祥

二审/李桥

终审/张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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