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进入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各类违规活动的通告

2026-09-30 09:18:28 阅读量2957 字数1344


为保护拉市海高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禁止各类破坏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拉市海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砍伐林木、过度放牧、狩猎捕鸟、诱拍驱逐鸟类、投喂野生鸟类、采药开垦、烧荒垦地、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污水排放、垃圾倾倒、采摘野生植物、野外用火、填埋湿地、侵占湿地岸线等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严格执行分区管控管理规定。核心保护区内,除保护性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国家机关依法执法履职、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活动、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活动外,严禁一切无关人为活动。拉市海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全面禁止垂钓、涉水游玩、徒步穿越、骑马旅游、露营逗留、捕捞、打卡拍照、观鸟拍摄、婚拍旅拍、无人机违规起降、车辆驶入湿地岸滩、私自修建设施等人为活动。


二、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制度,全面禁止非法捕捞

拉市海自然保护区(包括:拉市海、文海、吉子水库、文笔水库四大片区)属金沙江流域,全面执行长江十年禁渔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及湿地水域内开展天然鱼类捕捞、电鱼、毒鱼、炸鱼、网捕、垂钓、地笼捕捞等非法捕捞及涉水渔猎活动;严禁非法收购、售卖、加工、转运保护区内野生水生生物及其制品。未经省级、州(市)渔业及林草主管部门专项审批,严禁开展水生生物调查、捕捞、引种、放生等相关活动。


三、保护区内实行各类人为活动准入管理

(一)在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二)进入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护局提交书面申请、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经审批同意后按批准方案执行,服从监督管理并提交成果。

(三)保护区内不得开设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严禁未经审批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全面取缔无备案、无许可的旅游经营业态;确需进入一般控制区开展科普、官方指定活动的,须提前申请,经审批后实施。


四、责任追究与安全风险告知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破坏湿地生态、非法捕捞、干扰候鸟栖息、违规经营旅游项目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入保护区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服从管护部门监督管理。不服从管理的,管理机构有权劝阻、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经批准进入人员须自行做好安全防护并承担全部责任;擅自闯入引发人身伤亡、经济损失、生态损害赔偿等,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国家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有权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特此通告

 

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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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

责编/李映芳

校对/王桂祥

二审/和宝魁

终审/和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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