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0日上午10:00,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一年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被告人和某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57119.68元。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乡镇村“两委”班子成员到现场旁听案件宣判。

2017年10月以来,时任大具乡头台村委会副主任和某华、时任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村民小组长和某武、时任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党小组长和某与为都村村民和某虎四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以未与本村里协调等为由,阻止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委会果罗底村至为都村道路硬化二期改造工程施工,在工程停工后,威胁并以75000元的价格向施工方非法承揽了主线K2+339-K5+545段的土石方开挖工程、260方的挡墙建设工程和750方的砂石供应项目,工程由被告人和某武、和某虎进行管理。后和某华以亏钱为由停止施工,威胁施工方重新签订土石方开挖协议,并将承包款提高至150000元。再次施工后,和某华又以亏钱为由再次停止施工,施工方另组织人员对和某华等人未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施工。

2017年11月22日16时许,和某虎因工程施工与村民和某某发生争吵、打架,被玉龙县公安局治安处罚。
2018年3月3日,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未能与省级试点项目工程施工方达成供应该工程所需的砖、砂石料的协议,阻止该工程施工,并组织部分村民到县政府上访,造成该工程停工一个多月。
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四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以威胁、滋扰、组织施工、停工的方式造成了在为都村的多个建设工程较大经济损失,为都村村民集体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至2018年间,和某华在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中梁子”(地名)非法开采砂石,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457119.68元,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人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犯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和某华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依法予以支持。

1.被告人和某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被告人和某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3.被告人和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被告人和某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5.判令被告人和某华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57119.68元。

来源/玉龙县扫黑办 责编/陈敏 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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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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