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登记的通告

2019-04-16 11:07:06 阅读量42266 字数1461



通告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

关于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

登记的通告

       为了规范古城区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以及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丽江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现就电动车登记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以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种类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4日(含)前购买的二轮超标电动车(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在2019年6月15日前登记申领临时过渡号牌,超过该时限后不再办理登记业务。

      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入、转移业务,可以在公安机关禁止通行区域以外的道路行驶。核发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车按照全省统一设置的过渡期执行,未按规定领取临时过渡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二)达标电动自行车

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且具有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以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办理地点及工作时间

      (一)办公地点:大队非机动车管理中队办公区(王府井电动车商城内)

       (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周六        上午8:30-12:00

       三、办理所需的材料和流程

     (一)办理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本人电动车警示教育学习证明并交验车辆。

      (二)到办理点后由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核对发票、证件等资料,交验车辆,符合要求的当场核发号牌、行驶证。

     四、其他事项

    (一)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户籍不在古城区的,需提供古城区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登记证明》。

    (三)自2019年6月16日起,大队只办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能提供与车辆一致的CCC国家强制致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四)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

        2019年4月15日


(发稿编辑:丽江城市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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