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玉龙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奉科镇公开宣判奉科镇“5.17”森林火灾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扣押在案的打火机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发稿编辑: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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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20:48:22 阅读量87164 字数123
6月16日上午,玉龙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奉科镇公开宣判奉科镇“5.17”森林火灾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扣押在案的打火机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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