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乔迁之喜,酒一喝大就变成了醉驾惹祸,这醉驾车撞上的偏偏还是巡逻警车,酒壮英雄胆,一车人要求警察“好好谈谈”达不成心愿,竟联同七名亲戚朋友一起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再借机逃跑。这下好了,逞一时之勇引来牢狱之灾。近日,华坪法院对沙某明等七人妨碍公务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12日,华坪县中心镇某村村民沙某明喜迁新居的大喜日子。在荣将某酒楼宴请完亲朋好友后,觉得不尽兴的沙某明又开着车拉着亲戚朋友到县城歌舞厅继续嗨。狂欢的搬家宴一直持续到凌晨。当晚12时30分许,沙某明开着车带着亲朋好友准备离开县城时,却一头撞上了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的巡逻车。
民警们发现沙某明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表明身份后对其进行调查,但驾驶员沙某明拒不配合,民警立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沙某明使用手铐控制。在控制沙某明的过程中,沙某才、沙某忠、苏某等六人采取抓扯、推搡等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控制沙某明。民警作出口头警告后,沙某才等人仍继续对民警及辅警四人进行抓扯、推搡, 帮助沙某明逃跑,民警们警告鸣枪示警后,仍未阻止沙某明继续逃跑。在沙某明逃至县城华诚大厦时,公安民警才将沙某明控制住。沙某才等七人拉扯、推搡执法民警协助沙某明逃跑的过程中,造成一位民警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判决
6月10日,华坪法院以沙某才等人犯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沙某才、苏某峰、沙某忠、苏建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沙某祥、马某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在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暴力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此种冲动施暴的行为不仅解决不了矛盾,终究也逃脱不了牢狱之灾。
(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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