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案例警示
日前,在玉龙县境内南口路与五台路交叉路口,一辆无号牌人力三轮车横穿马路时先侧翻,后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事故导致三轮车驾驶人王某受伤。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时,王某骑行一辆无号牌三轮车,沿玉龙县城区五台路由东向北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三轮自行车发生侧前翻,致王某摔落地面,而此时,由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正沿南口路由北向南行驶,王某侧翻的瞬间与小客车发生刮擦,造成王某受伤。
在这起事故中,三轮自行车骑行人王某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从人行横道通过,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同时,交警也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朋友们,在骑行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时刻观察路况,而机动车驾驶员在通过路口时也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来源:平安丽江行 编辑:李晔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 
(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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