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说《民法典》丨在商场寄存的东西丢了,商场要承担责任吗?

2021-06-23 17:52:16 阅读量49430 字数564


主播说《民法典》



         

主播王梦颖:

       去乐园游玩,到酒店入住,在商场购物……我们都可能有寄存物品的需求。当你将个人物品拿去寄存的那一刻,是否有担心过东西被丢失。如何降低丢失的风险?丢失了要怎么追回损失?民法典给你答案!

      《民法典》第888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897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98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编辑/赵永莲

责编/赵奇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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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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