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全市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品牌战略实施,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规定,近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江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丽江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对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申报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快来看看吧!
资助奖励对象
资助奖励对象为丽江市辖区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有效的单位、团体或有稳定住所及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
资助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2.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3.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4.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6.成功创建国家级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区)且通过验收的县(区)。
7.获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
8.通过云南省专利导航项目审定验收的单位。
9.通过云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验收的学校。
二、奖励范围
1.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获批的中国驰名商标。
2.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
3.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含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实务人才等)。
在上述资助奖励范围内,已获得市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资助奖励标准
一、资助标准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00元。
2.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3.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4.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
5.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户资助5万元。
6.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创建知识产权强县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
7.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每件资助10万元;获准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资助5万元;获准注册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
8.新获批云南省专利导航项目审定验收的每户奖励5万元。
9.新获评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每户奖励1万元。
二、奖励标准
1.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金奖2万元,银奖1.5万元,优秀奖1万元,组织奖、推荐奖各5000元;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其他奖2000元;获批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20万元。
2.新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新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5000元。
3.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1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每人次奖励5000元。
申报时间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申报受理时间分别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应于获批或授权日起1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对象,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报。资助奖励按属地原则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申请,县(区)局初审后报丽江市市场监管局。
二、提交材料
1.申报表。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填报《丽江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填报《丽江市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各一式3份。
2.有关证明材料。相关授权证书、批准证书或批文;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发明专利维持7年以上(含7年)的证明材料;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交验原件,相关证书或批文提交复印件各3份。
三、受理审批
资助申请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初审,符合规定的上报丽江市市场监管局审批。奖励申报由丽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审批。
四、公示
经审批确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由丽江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丽江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结果报丽江市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最后按相关规定及程序审批拨付。
六、资金兑付
丽江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同级财政的拨款后及时向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兑付。获得资助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金兑付手续。
有关要求
(一)鼓励创建相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有关项目评定、评审等工作。
(二)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重复申请资助奖励、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丽江市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本实施办法由丽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来源/丽江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和润黄
责编/和众学
新闻热线/0888—512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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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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