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158.4万!这个潜逃八年的骗子落网了

2021-09-07 15:14:57 阅读量43856 字数819


            

近日,宁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抓获一名在逃人员。



2017年10月20日,罗某某到宁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自2013年底以来,王某、杨某某等人冒充某公司人员,以“工程项目承包”为由,陆续骗取自己158.4万元人民币后潜逃。

接报警后,经侦大队民警立即立案开展侦查。王某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宁蒗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由于案件侦破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办案民警面临严峻挑战。

2021年8月31日,在市公安局警务情报支援中心的大力支持及广东警方的协助下,潜逃8年之久的王某被抓获归案,此案成功告破。

目前,王某被羁押于宁蒗县看守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丽江市公安局宁蒗分局

编辑:李晔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


(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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