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2022年3月1日起,看病换医院时,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检查无需重复再做。那是否所有的检查结果都可以互认?检查结果互认有些什么要求?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以前,患者每换一家医院就诊,通常就会被要求重新做一次检查。理由往往是原先的检测不准确、不科学,不符合医生诊疗病理依据,或者是为了明确医疗责任等等。检查结果的不互认,导致患者出现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的情况,加重患者就诊负担,耽误就诊时间,甚至影响身体健康。《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现象将得到遏制。

据了解,《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那是不是患者直接拿着之前的检查检验结果就可以去别家医院就诊呢?然而,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我们人体时刻处于动态运转中,有时候一点细微的变化就可能导致检查结果不同。
“大家要知道的是,不是每一个检查结果到哪一个地方都是可以互认的,因为疾病或者病理、生理都会发生动态的改变,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临床医生评估认为检查需要重新做,就需要配合医生进行检查,同时有些重大疾病在抢救阶段或者在疾病发生比较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体内的生理病理特点肯定会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这种时候也需要配合医生做一些复查。”丽江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业务副院长陈宗宁表示。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该办法的实施不仅可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还缩短了医生的工作流程,对于疾病的诊疗也会有很多好处。


“只要检查结果和我们是同一个平台,或者它是国家级平台,只要病人的病情不发生变化,病人的病理生理情况不发生大的变化,一般我们都会互认的。今后我们一定会严格贯彻国家的政策,在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个指控平台上,我们会逐步推进检验结果的互认。”陈宗宁说。


记者/秦文静 李 扬
编辑/林 彤
责编/李铁成
新闻热线/0888—5122344
©丽江市广播电视台

(发稿编辑:秦文静)
【声明】如需转载丽江市融媒体中心名下任何平台发布的内容,请 点击这里 与我们建立有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