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再次表明,疫情防控与国家安全息息相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往往会对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从而产生社会矛盾冲突,滋生与疫情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那么,在疫情期间,哪些行为涉嫌犯罪,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呢?一起来看看! 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拒绝核酸检测,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囤积居奇,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或虚假防疫货物交易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测量体温、出示核酸检测报告、扫描场所码等防疫工作,对正在执行防疫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无故干扰、阻止医务人员工作,扰乱医疗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的。 疫情防控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宏观发展和社会民生福祉。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一位公民的职责所在,也是国家安全的内在要求,国泰民安,亟需你我共力,众志成城,方能共克时艰。







来源:海门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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