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贪小利帮人转账 当心涉嫌犯罪

来源: 云南法制报 作者: 编辑:李诚洁 阅读人数: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高利润驱使,银行卡成为诈骗嫌疑人必备的作案工具,很多不明真相的人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最终难逃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高利润驱使,银行卡成为诈骗嫌疑人必备的作案工具,很多不明真相的人不惜牺牲自己的信用,办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最终难逃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

 
近日
元谋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主动出击,
通过传统侦查手段
与“互联网+”手段融合运用,
严厉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案情

引诱受害人转账后占为己有
 

  2021年11月,元谋县黄瓜园镇辖区发生一起引诱受害人购买竞猜币进行竞猜押注赌博案件。案件发生后,元谋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经研判分析,围绕一级卡卡主锁定目标开展攻坚突破,专案组多次辗转昆明、曲靖、昭通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抓捕、讯问等工作,共抓捕犯罪嫌疑人9名。

 

  经讯问,主要犯罪嫌疑人交待,因为差外账较多,临近年关要账的人多,就想赚点快钱还账,于是联系了朋友,朋友介绍帮忙转账,可以从中获取1.5至2个点的好处费。后犯罪嫌疑人就发展了朋友、老乡等帮忙转账,期间嫌疑人发现银行卡上的钱数额较多,便将其占为己有。

 

  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盗窃罪被元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释法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出售的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给持卡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个人银行卡务必做到“三不”:不出借、不出租、不出售。买卖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可能会被诈骗嫌疑人利用,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沦为犯罪嫌疑人的帮凶。请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一旦发现买卖、滥开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主动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888-5596997 举报邮箱:3239896935@qq.com
举报电话:0888-5596997 客服电话:0888-5596997 客服QQ:3239896935 电子邮件:3239896935@qq.com
主管单位:丽江市委宣传部 主办单位:丽江市广播电视台 承办单位:丽江网运营中心
目前该站点已支持IPV6访问

丽江网运营中心 版权所有:© lijian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05007198号-2 云南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D-2015-067     滇公网安备 530702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