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大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慧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 制定《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战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制度保障,为我市地方立法设定了全面而具体的法定程序遵循,进一步规范了立法工作,既是我市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地方立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标志着我市地方立法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主任,法制委、法工委全体干部职工,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及全市各媒体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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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黎思奇 李琳瑛(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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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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