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丽江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检察系统相关负责同志就民事检察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云南法制报记者提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因此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路很长。现行是否有一些规定考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节约司法成本和救济成本?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和扬回答: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再审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既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实现自我纠错。
但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一方面因确有错误且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确有必要予以介入并实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又因再审前置程序而未能及时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对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案件、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这样规定即有利于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及时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云南日报记者提问:请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案件中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主要做法。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邱爽回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服务于社会稳定大局。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案件,决不能止于程序结案,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一是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民事检察和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检察工作举措,不仅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创新发展,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生动诠释。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通过检察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依法积极引导,帮助各方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维护好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今年成功办理的一起民事和解案件,开展了如下工作:首先是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针对当事人对判决存在不服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明确;其次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卷宗、听取当事人意见、与承办法官沟通等方式、全面核实案件焦点问题;然后是确定和解工作方向,检察机关为当事人双方搭建起交流平台,在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对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痛点”“难点”释法说理,用诚心和耐心,解开当事人心结,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后是督促和解协议及时履行,在办理案件中以即时履行为原则,分期履行为例外,对于分期履行的,检察机关做好后续跟踪、督促工作。
二是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调解和司法救助等渠道,借助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方力量,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最大限度地消解社会矛盾。
三是对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强化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和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丽江读本记者提问: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民事审判违法监督,请检察机关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国松回答: “二号检察建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5年以来关于法院民事公告送达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后,对其中发现的公告送达不规范问题,于2018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建议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有关公告送达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告送达的有关司法解释或文件,纠正各地存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现象等,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对公告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公告内容不规范、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全市检察机关一是深入学习“二号检察建议”内容、关于民事送达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找准监督点,确保监督质效;二是主动作为,拓宽有效的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渠道,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研判,抓住可能存在监督情形的关键情节,在开展依职权监督时,遵循法定性、必要性原则,审慎行使监督权,所采取的监督方式与被监督行为的违法性质、程度相匹配;三是充分运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所规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加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有效性。通过以上工作,三年来全市两级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均得到人民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继续推进“二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工作,推动法检良性互动,切实把最高检“二号检察建议”监督理念和监督效果落到实处,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共同维护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丽江同城网记者提问:一些诉讼弱势群体因诉讼能力不足陷入有理却打不了官司、打不起官司的困境。民事支持起诉无疑给诉讼弱者送去了“曙光”。能否介绍一下检察机关这方面的职能作用和工作开展情况?
玉龙县人民监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波回答:民事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主要是面对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解决这类群体诉讼能力偏弱的问题,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通过依法履职,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要求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支持起诉工作。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目前,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成效明显,以“我管”促“都管”的价值得以逐步实现。如我院为妥善办理支持农民工讨薪案件,与玉龙县人社局签订了工作衔接机制,畅通欠薪案件线索举报渠道;召开专题座谈会,积极协调县人社局、信访局等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对欠薪问题进行及时处理,有效防控群体性事件风险;通过走访主管部门、询问知情人、对专业问题进行咨询等形式,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力求支持起诉的案件诉得准、判得赢。通过以上工作举措,让农民工“劳有所得”,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全市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努力把为民服务的实事办好,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检察贡献。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中提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这项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晓薇回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是指自然人以自有、合法收入的资金进行的偶发性借贷。出借人不能以借贷为常业,更不能通过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触及需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而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治理职业放贷现象。
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涉“职业放贷人”民事案件专项监督活动,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检察院提高思想认识,把涉“职业放贷人”专项监督活动作为做实基层工作、做强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民事检察人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监督能力,构建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的长效机制。如我院在开展该专项监督活动中,办理21件案件提请抗诉,抗诉案件数有了大幅提升;
其次是强化协作配合。一方面是强化内部协调配合。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刑事检察、控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相关线索移送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专项活动稳步有序开展;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下级院办理有困难的案件,实行上下协同办案、集中优势办案力量等方式,发挥好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如市检察院强化带动指导,统筹本地区民事检察办案力量的有效使用,组织全市基层院民事条线干警到我院协助办理21件专项监督案件,围绕分析“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要件,厘清监督依据和要点,通过积极“输血”,激发基层“造血”功能,使基层院打开工作思路,统一了全市此类案件民事检察办理的思路;
另一方面是强化外部沟通协作。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汇报,确保专项活动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依法、高效、平稳开展。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理念,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达成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最后是注重宣传总结。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职能和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工作,为开展好专项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认真梳理本地区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重点、难点形成清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工作制度和机制,为今后职业放贷人案件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提问:近年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我们的具体举措是什么?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映回答: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注重诉源治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号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为抓手,常态化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着力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我们的具体举措是:
1.加强内外协作,构建多元监督体系,形成虚假诉讼常态化监督合力。对内与刑事检察部门形成线索双向移送机制,通过刑事公诉+民事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方式,形成打击合力。对外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紧密配合,建立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实现虚假诉讼监督的常态化。
2.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加强对劳动争议领域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在办案中,重点审查的案件类型为当事人没有实质性争议的“手拉手”去调解、仲裁的案件;注意对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社保医保缴纳情况等必要证据的收集;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公司公章、签名、劳动合同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对代理人为同一人、时间跨度长、欠薪人数多、劳动者持有欠薪证据过于单一等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虚假劳动仲裁的案件,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如我院办理的一起虚假劳动仲裁执行裁定监督案中,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利用劳动债权优先分配规则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虚假劳动仲裁,利用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和劳动仲裁秩序,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
3.加强拓展案源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职能,提升民事检察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鼓励民事虚假诉讼受害人、知情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记者/木红豆
编辑/和润黄
终审/和红军
(发稿编辑:木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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