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这算盘打错了!

2023-11-15 13:15:24 阅读量50169 字数1458

本节目由

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康滇律师事务所

云勇律师事务所 泰联律师事务所

千舟律师事务所 时希律师事务所

联合赞助播出

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跃

案情回顾

小明与小芳是夫妻关系,现在已经协议离婚。小明因民间借贷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向老王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小明并未法院判决履行还款的义务。于是,老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了小明名下一处房产。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却发现,小明被查封的房产存在共有人小芳,且小明已经通过离婚协议将该房产全部分割给小芳。于是,老王以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将小明与小芳诉至法院,要求重新析产。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明与小芳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房产的分割对老王不发生效力且案涉房屋并未转移登记至小芳的名下,判决房产由小明与小芳按份共有,每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律讲堂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未履行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其名下房产已被查封,老王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代为析产诉讼。房产系小明、小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应系小明、小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明与小芳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约定,该约定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因小明、小芳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王对该约定知晓并认可,且涉案房屋在小明与小芳离婚后并未发生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无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小明与小芳所签署离婚协议的内容对老王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为析产的诉讼请求,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房产由小明与小芳按份共有,每人各享受50%的产权份额。当然,本案的离婚协议中小明的份额尚未过户给小芳,但是如果过户了怎么办呢?如果过户了,法院一般会判决撤销份额转让,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明确了离婚协议如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夫妻双方签署后该协议即对双方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律师提醒

 如果相关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点行使的条件和期限: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律师简介

张跃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就职期间,办理过上百个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对立案工作比较熟悉,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的执业基础功底。擅长于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以及刑事辩护。

律所简介

云南时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1年2月22日,致力于“专业化、规范化、精英化、规模化”的发展路线,不断提升全所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秉承“优质、高效、专业、共赢”的服务宗旨,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竭诚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满意、专业的法律服务。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徐蕾

责任编辑:杨四见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法律声明】除非本单位(丽江市融媒体中心)主动推送或发表至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任何第三方网站或平台不得转载丽江融媒App及LIJIANG.CN主域名及子域名下之任何内容,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8-5112277 举报邮箱:LjrmTS@163.com
版权声明:丽江网网页所涉及的任何资料的版权均属丽江市融媒体中心和资料提供者所有。未经丽江市融媒体中心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镜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使用丽江网的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