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radio【律师说法】驴友遭遇意外 责任谁来担?

2023-11-22 16:44:08 阅读量37262


本节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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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结伴户外自主旅行盛行,越来越多的驴友自行组织去郊外开展爬山、探险、攀岩等带有危险性的户外活动。活动的过程中自然不可避免地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同行“驴友”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情简介

张三是一名徒步登山爱好者,加入了由李四建立的群名为“登山户外俱乐部”的微信群。李四通过微信群通知于重阳节当天组织驴友前往小虎山进行户外登山,活动车费60元含保险,自带午饭和水,重阳节优惠,送水杯一个,前20名送老酒一壶。并在微信群中提示:户外有风险,报名需谨慎,风险自担。张三报名参加此次活动,缴纳了费用29.9元(含保险费1元)。在登山途中,张三跟随在王五后面向上攀爬。王五因踩到松动的石头,与石头一起坠落,石头正好击中张三,张三也一同坠落。导致张三当场死亡,王五被120救护车拉走。后张三的丈夫及孩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驴友王五以及活动组织者李四对张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1、王五是否对张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自愿参加小虎山登山活动,并为此活动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应该已预见此次登山活动较为危险。王五在爬山过程中意外踩到松动的石头并从山上坠落,张三是被坠落的石头击中一起坠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五对张三的坠落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张三需自担风险,王五对张三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李四是否对张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并非本次登山活动的单纯的召集者,此次活动亦非纯粹的“AA制”,其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有向参与人赠送水杯和老酒的承诺,且李四也未提交证据证实组织本次路线的活动中有结算和多退少补的行为,故上述事实可以综合表明本次活动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因此应将李四界定为活动的组织者。故李四应当对因张三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提醒

自助游作为一种更自我、更原生态的旅行方式,可以让参与者接触大自然、感悟生活,但参加者在自助游活动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认识活动的性质和存在的风险,根据自身情况妥善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自觉遵守活动规则,避免造成自己的损害。


律师简介

杨灿菊律师,成功代理了诸多民、商、刑事等诉讼及非诉案件,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赢得了案件当事人和法律顾问单位的认可与好评。


律所介绍

       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司法务、投资、房地产、仲裁、破产等各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李婧

责任编辑:赵文立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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