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老赖”涉嫌拒执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3-11-28 17:37:34 阅读量40532

图片


为切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联合惩处力度,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近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将官某某涉嫌构成拒执罪一案移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据了解,涉嫌拒执罪当事人官某某原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乡松元坪村二组人,是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标的依据生效判决应返还负有93台逆变器的法律义务,属行为执行案件,标的价值大约167万元。


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官某某以申请方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完工程劳务欠薪而置留逆变器为借口,倚仗其不在丽江辖区可以躲避执行的心理,对法院电话传唤、跨省实地执行调查均躲避、规避执行,有能力而拒不交付执行标的物(93台逆变器),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性及司法权威,在立案执行到移送公安机关前长达15个月的期间内对法院以电话、短信释明法律督促其履行的善意执行行为及通过其诉讼代理律师开展法律释明、督促工作置之不理、执迷不悟、藐视法律,拒执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恶意隐匿执行标的物,导致案件不能执行,拒执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


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官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此案,并进行立案侦查。



今年以来,古城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重拳打击拒执、规避执行行为。开展“春季攻势”“夏日攻坚”等专项执行行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科学、及时、有效地惩处拒执犯罪,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合力。截至目前,依法对447个单位和个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分批次共曝光221人次的“老赖”名单,司法拘留17人,发出执行悬赏公告12个案件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拒执犯罪处理6人。


法官提示


在司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以为通过自己的“小伎俩”去拖延履行、转移财产、达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挑战了司法权威和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影响自己和家人。法官提醒大家积极配合、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什么是拒执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图片




图片

记者/杨四娟

编辑/和润黄

责编/林 彤

终审/和丽星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出品


(发稿编辑:杨四娟)

©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8-5112277 举报邮箱:LjrmT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