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系采用了“学生欺凌”,即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则从欺凌行为发生的地点来进行定义,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参加与主体的欺凌行为。
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助理 朱远敏
学生欺凌应根据双方的以往关系、日常表现、发生次数、特定情境、师生陈述等情形综合认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主体要素、主观要素、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1)主体上的特定性。
(2)主观上的故意性。
(3)行为上的持续性。
(4)结果上的伤害性。
如果你认为校园欺凌、学生欺凌指的就是“打架”那就错了!
来看看:
校园欺凌都有哪些形式?
学生欺凌的五种常见形式
●肢体欺凌,即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如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
●言语欺凌,即辱骂、讥讽、嘲弄、挖苦他人或起侮辱性绰号等;
●财物欺凌,即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
●社交欺凌,即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等。
●网络欺凌,即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诋毁他人或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
我国《未保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均有相关规定,认为学校应当在采取以下步骤:
(1)成立防治学生欺凌的组织机构;
(2)加强学生欺凌的预防和教育;
(3)对学生欺凌的发现、调查与处置;
(4)学生欺凌行为认定后的处理。
▶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与司法机关配合链接
1.提供证据。
2.保护隐私。
3.担任合适成年人。
4.参与矫治教育。
5.进入帮教小组。
6.与司法机关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工作做法
1. 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开展学生欺凌防治的宣传教育,指导、帮助学校开展欺凌防治教育,针对欺凌者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对被欺凌者及其他学生进行专门的教育辅导。
2. 依法办理学生欺凌案件。
3. 加强双向保护,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会。及时开展心理疏导,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会同司法、民政、教体等部门通过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经济救助、临时监护等综合保护工作,多元化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4. 深化融合履职。
在办理各类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综合审查涉案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更加注重系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检察官提醒
![图片](https://cdnproduce.yntv.net/lijiang/QMTNRK_YUNSHI/223D50EE496D41AC967A754618D26090/EBD31CF08F4D4BF8ACD7B8141B5227A2.png)
不做受害者
▶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前往僻静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
让我们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童年和青春
都能被温暖对待
节目制作 新媒体编辑:李婧
责任编辑:白万朝
(发稿编辑:广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