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响!全国上下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精神,按照丽江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丽江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组分别进驻古城区、玉龙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丽江四县一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推进。自工作开展以来,丽江已有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被公开审判。
涉黑案件 2019年3月11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龙等2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丽江玉龙三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被告人李某龙、沈某思、郭某勇为公司股东,由李某龙任公司法人。三江小贷公司自开展信贷业务以来,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账外融资、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单笔放贷高于净资本5%等方式,先后向本案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违规发放贷款3920万元,在公司贷款难以收回后又不通过正常诉讼途径依法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为强索违规发放的贷款,李某龙招募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唐某凌、李某涛及被告人唐某、范某露、鲁某杰、周某山、陈某鑫、饶某等8人,任命唐某凌、李某涛为三江小贷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专门负责为公司追讨债务,该组织成员在暴力讨债的过程中,有组织地先后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多起行为,并采用言语恐吓、威胁、辱骂、滋扰等软暴力的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造成被害人心理上极度恐惧。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被告人李某龙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山涉嫌抢劫罪,均应依法惩处。
涉恶案件 2019年3月21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和某鹏、赵某云、和某军、和某全、马某生等3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其中被告人肖某伟还涉嫌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丽江火车东站(货运站)比邻古城区金山街道恩烈上村,上述被告人为垄断火车东站货物运输,组织成立了恩烈车队。2014年由被告人和某军、和某全、马某生担任大车车队长,被告人和某湖、寸某东担任小车车队长,至2016年底,车队重新选举被告人和某鹏、赵某云为大车车队长。车队自成立以后,实行统一管理,口头约定车队规章制度,对新加入车队的车辆收取200元每辆的入会费,约定车辆运输货物规则,逐渐对火车东站的货物运输市场形成非法垄断,使用阻挠、威胁、驱赶的方式禁止外来车辆到火车东站运输货物,迫使货主无条件接受运输服务,且车队运价高于市场运价30%左右,为达到谋取非法所得的目的,车队对火车东站的货物运输市场形成非法垄断。恩烈车队在丽江火车东站的货物运输中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欺行霸市,危害一方,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惩处。 2019年3月20日,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一年八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和某华还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令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57119.68元。4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乡镇村“两委”班子成员到现场旁听案件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以来,时任大具乡头台村委会副主任和某华、时任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村民小组长和某武、时任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党小组长和某与为都村村民和某虎四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以未与本村里协调等为由,阻止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委会果罗底村至为都村道路硬化二期改造工程施工,在工程停工后,威胁并以75000元的价格向施工方非法承揽了主线K2+339-K5+545段的土石方开挖工程、260方的挡墙建设工程和750方的砂石供应项目,工程由被告人和某武、和某虎进行管理。后和某华以亏钱为由停止施工,威胁施工方重新签订土石方开挖协议,并将承包款提高至150000元。再次施工后,和某华又以亏钱为由再次停止施工,施工方另组织人员对和某华等人未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施工。 2017年11月22日16时许,和某虎因工程施工与村民和某某发生争吵、打架,被玉龙县公安局治安处罚。2018年3月3日,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未能与省级试点项目工程施工方达成供应该工程所需的砖、砂石料的协议,阻止该工程施工,并组织部分村民到县政府上访,造成该工程停工一个多月。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四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以威胁、滋扰、组织施工、停工的方式造成了在为都村的多个建设工程较大经济损失,为都村村民集体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至2018年间,和某华在玉龙县大具乡头台村委会为都村“中梁子”(地名)非法开采砂石,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457119.68元,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玉龙县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华、和某武、和某、和某虎犯强迫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和某华犯非法采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宣判:1.被告人和某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被告人和某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3.被告人和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4.被告人和某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5.判令被告人和某华赔偿国家经济损失457119.68元。 (因文章篇幅有限,其他涉恶案件可点击下列对应文字查看) ……
丽江已有黑恶势力被打击!如果你身边也有黑恶势力欺压残害百姓,请举报、揭发他们,配合公安机关一起打击黑恶势力。
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举报、揭发黑恶势力的,还将获得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可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至1万元人民币;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等批准逮捕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首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协助每抓获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详情点击此处)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所以,大家不用担心。
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丽江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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