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中院:李某清兄妹4人涉恶案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2019-04-23 15:08:30 阅读量59725 字数732

4月23日上午9点,丽江中院对李某清、李某才、李某菊、李某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微信用户请点击页面左下方“阅读原文”观看此条新闻视频】


2019年1月30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清兄妹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英不服一审判决,向丽江中院提出上诉。丽江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丽江中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清利用自己时任村民小组长身份及家族势力,纠集原审被告人李某才、李某菊、上诉人李某英在所居住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强拿硬要当地村民财物、霸占水源、强行剪断电线等,扰乱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诉人李某英及原审被告人李某清、李某才、李某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符合“两高两部”关于认定“恶势力”犯罪的情形。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案件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四被告人分别被关押于丽江、华坪,丽江中院委托华坪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同步公开宣判。



记者/杨振功   责编/陈   敏    李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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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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