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永胜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0元至25000.00元不等。
恶势力犯罪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方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方某与赵某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方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另案处理)、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杨某强、杨某豪使用气枪以及自制的关公刀、梭镖、钢管等器械先后实施了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赵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方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多次到刘某某开设的赌场收取“保护费”,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 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赵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杨某豪、杨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刘某某开设的赌场上的“抽头钱”,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并驾驶车辆前往赌场,八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三】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赵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杨某豪、杨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八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殴打的方式,抢劫被害人陈某某玉坠项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某、方某、赵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施某某、杨某豪、杨某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作案工具应依法没收。
永胜县人民法院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
二、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
五、被告人曾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六、被告人邱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七、被告人施某某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八、被告人杨某豪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九、被告人杨某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关公刀2把、梭镖3把、钢管2根予以没收。
来源/永胜县人民法院 责编/李 桥 李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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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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