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2号)、《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地方税务局 丽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非税〔2017〕21号),现就丽江市2019年度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凡驻地在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2019年7月至11月,用人单位可选择网上申报或者现场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以上资料外需提供残联部门认定的《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
5月至6月,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照自主申报原则,通过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在线政务平台、“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云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系统APP”、线下实体窗口四种形式中的任一种,审核办理《云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11月30日前未审核的,视同未安置残疾职工。
三、税务机关将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未按规定要求缴纳保障金的,将及时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将按照《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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