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云南被征地农民注意,这项补助别错过了

2019-02-19 16:51:05 阅读量40113 字数1590

  

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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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以领钱啦!

云南被征地农民

这项补助你知道吗?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云南省日前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哪些人可以领?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保障范围包括: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意见保障范围。


补助标准是什么?       



上述文件指出,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补助办法是什么?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未按照《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


●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措施如何保障?       


云南明确,要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级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云报客户端综合自云南日报 云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责编/李桥 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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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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