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从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将不能再销售。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内在用未登记、且在2019年4月14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车,须于2019年6月15日前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核发临时过渡号牌,核发临时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全省统一设置的过渡期执行。
记者/赵晓舟 责编/李 桥 李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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