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县对奉科镇村民王某某犯放火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9-06-16 14:42:19 阅读量59513 字数500

今天(6月16日)上午,玉龙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奉科镇公开宣判奉科镇“5.17”森林火灾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9年5月17日,玉龙县奉科镇黄明村委会五组村民王某某因与家人闹矛盾,饮酒后到黄明村委会集体林区内用打火机点燃松毛、树叶等引发了森林火灾。被告人王某某经家人规劝,2019年5月18日在家人陪同下找到办案民警投案。此次森林火灾经市、县、乡镇组织多方力量全力扑救,至5月21日才被扑灭。


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放火造成的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01.8551公顷,造成林木资产3631876元的重大损失。其中,过火林地面积为299.5454公顷,地类涉及纯林及混交林;过火非林地面积为2.3097公顷,过火林木蓄积量为23759立方米。



玉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家人发生矛盾后,在其家附近林区内放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在家人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二、扣押在案的打火机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发稿编辑:解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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