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并经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复同意,我队决定自2020年1月2日起,对丽江市辖区大丽高速公路(G5611)大理至丽江方向K176+500米处启用固定测速设备进行交通管理,该处小型车辆限速100km/h、大中型车辆限速80km/h,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限速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驶。对违反限速规定的,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丽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丽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23日
编辑制作:左林珏
编审:李霞、赵文立
终审:闵文新
总监制:马湘

(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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