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检查

2022-02-18 13:15:09 阅读量32029 字数1845


近期,丽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公众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严厉打击涉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加大执法检查。行动开展以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加强区县统筹联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聚焦商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针对食品饮料、文体用品、儿童玩具、服装鞋帽、文具等重点领域,特别针对具有丽江特色重点商品开展了集中整治。截至目前,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183人次,开展专项检查128次。

加强宣传普及。组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宣传活动,向单位干部职工、相关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广告业统计、知识产权相关企业、广告发布媒体单位,利用文件、图片,采取微信推送、入户宣传等方式,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标志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生产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对奥林匹克标志辨别能力,增强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意识。截至目前,全市共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活动101次。


下一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部署要求,继续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推进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温馨提示


禁止六种擅自商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条例》第五条明确了“为商业目的使用”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六种,分别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如果有经营者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了奥林匹克标识,可能承担哪些责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体育赛事


像奥运会之类的大型重要体育赛事节目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蒙太奇手法和剪辑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传播体育赛事节目片段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二是自行制作的短视频中使用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若上述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就后一种行为,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需满足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


  网络平台应如何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冬奥会赛事期间,网络平台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不要对明显未经许可提供体育赛事节目的网站设置链接,不对明显未经许可的体育赛事节目设置专栏或专区、进行主动编辑、整理和推荐,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对反复、大量侵权的用户限制其使用部分功能。


恶意诽谤奥运健儿,违法!


在网络上,当奥运健儿成绩不理想时,有极少数人会做出公开质疑、恶意抹黑、言语攻击的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丽江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编辑/施源芬

责编/李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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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施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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