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头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丽江这三人终被判刑

2019-03-05 16:24:22 阅读量58476 字数1019



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由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1号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查,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二人系亲戚关系,邱某某与高某某系同学关系。二人曾共同出资购买了别克车一辆,车牌号为云PTT***,落户在高某某名下,供二人共同使用。

结伙或单独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2011年至2017年期间,三被告人以亲戚、同学关系为纽带,时分时合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永胜县、丽江市古城区等地结伙或单独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邱某某在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帝豪年代娱乐会所”门口与赵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持刀具、棒球棒等工具将赵某某停放于文明南路上号牌为云PC5 * * *的一辆白色宝来车多处砸坏。经鉴定,该车被损毁价值为人民币8600余元。2016年1月5日,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邱某某、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7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2016)云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永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高某某、许某某、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16)云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所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声明】如需转载丽江市融媒体中心名下任何平台发布的内容,请 点击这里 与我们建立有效联系。

© 丽江市融媒体中心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8-5112277 举报邮箱:LjrmTS@163.com
【声明】如需转载丽江市融媒体中心名下任何平台发布的内容,请 点击这里 与我们建立有效联系。

扫码阅读/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