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上午10时,由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1号法庭进行公开宣判。 结伙或单独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邱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永胜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高某某、许某某、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五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本院(2016)云072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高某某所判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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