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不善待老人、干涉老人婚姻自由.......这些行为不可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线!

2019-10-26 19:25:56 阅读量96274 字数1347


尊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随着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这些传统美德是否还在继续?


为了让老年人安享晚年,


2019年10月1日起,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上线!


记者从丽江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科了解到,2018年底,丽江全市60~79周岁的老年人共156381人,80~99周岁的老年人共25826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8%,2019年全市百岁老年人共25人。


目前,我国老龄化速度加剧,丽江的老年人,他们对新修订保障条例有哪些了解?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有哪些?


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义正社区寨后上村,有一位退休老干部,他年逾八旬,立志要“为家乡做点事”,他留在社区继续发挥余热。这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就是寨后上村老龄协会会长和学贤。和学贤老人对记者谈起新修订条例的感受。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是从我们老年人的实际去制定,让我们心里感到很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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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边老年朋友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希望发挥正能量精神,发展高雅文化,拒绝低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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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条例中,这些亮点你知道吗?

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这些点你都注意到了吗?

 

一、常回家看看  

第九条规定: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连续3个月未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二、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第十条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有关证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第十二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适居的住房并负责维修,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有安全隐患或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住房的,老年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的,应当保障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益。


四、老年人患病期间,给予子女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五、“使诈”销售商品,老年人可在7日内无由退货退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举报向老年人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老年人有权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提出退货退款,无需说明理由。


温馨提示: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他相关细则,请点击这里


对于新增内容,你有哪些看法?


欢迎大家讨论!



记者/和真羽

编辑/木文秀

责编/和宝魁

监制/和红军 和丽星 余金山

终审/段玉龙 总监制/马 湘

新闻热线/0888—511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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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本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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