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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化名)16岁,辍学后长期离家。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通过朋友与张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认识,并一起饮酒。当晚,被告人李某邀请张某回到住处,在房间内违背张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化名)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李某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隐藏在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深层原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挽救迷途少年回归社会,不仅需要刑罚手段干预,更需要广大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而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更离不开父母的教导。同时,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洁身自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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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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