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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张某系小丽(化名)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初二下学期暑假结束后,李某、张某商议,让小丽辍学,帮忙家人干活。

了解到小丽的情况后,镇政府反复上门劝说,始终无果,遂依法向李某、张某送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小丽父母仍未按期送小丽到校接受教育。镇政府以李某、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教育和劝导,李某、张某认识到作为监护人,不让适龄子女上学属于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送小丽返回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依法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每个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中李某、张某不重视子女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但背离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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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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