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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并相互加为好友。

一天晚上,应被告人徐某邀约,陈某、胡某等人一起到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次日凌晨3时许,徐某驾驶车辆载着陈某一起离开烧烤店,之后徐某将车停在一巷子内,对坐在副驾驶位上的陈某实施殴打,并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未成年女性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虽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对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的身体及心理上的伤害却是难以修复的。案例警示家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儿童、青少年做好防范性侵害教育引导,培养儿童、青少年科学的性观念、性意识,提高儿童、青少年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预防性侵害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力,自觉远离危险环境,进一步呵护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防范化解侵害儿童、青少年的风险隐患,编织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全方位保护网。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介绍卖淫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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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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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编辑:李星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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